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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日期:2020-4-14 14:20:10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3380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咨询电话:86-755-82143181

一、什么是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从狭义来说,基金公司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从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人员活动受证监会监管,其从业人员属于基金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公司目前不受监管(新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

从组织形式上说,基金公司分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采用公司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

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条件中的第2条规定“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是否与新公司的规定相抵触?2014年3月1日中国新公司法实施,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但中国政府网2月18日刊登了国务院新近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以下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可见,基金管理公司并不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范围中,所以,仍需实缴货币资本。

三、设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深圳”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三)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四)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五)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六)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七)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八)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九)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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