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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主动无效"挺乃儿"系列低俗商标

更新日期:2018-4-28 14:18:38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090次

亲,你见过商标局主动对某商标无效宣告吗?

虽然《商标法》44条有相应规定,但一直鲜有案例出现,现在,案例来了:
2016年7月12日,商标局作出商标监字[2016]540号、545号、547号系列决定,对“挺乃儿”系列诉争商标(第3、35、44类)予以无效宣告。商标所有人西安同驰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

商评委认为:
依据西安同驰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挺乃儿”、“乳聊吧”系列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常同时并列使用。诉争商标文字“挺乃儿”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易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西安同驰公司主张“乃”字系谐音,本身没有色情、淫秽的含义,“挺乃儿”符合其提供服务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和特点。但是诉争商标文字使用了过于直白和低俗的文字表达方式,格调不高,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于社会生活易产生负面影响,属于商标法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情形。该条款属于绝对禁止性条款,在判断商标标志是否属于该条款所述情形时,应当根据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来审查判断,不会因为其具备显著性及知名度而消除禁止注册的事由.

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行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同驰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少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西安同驰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西安同驰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51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第8495725号“挺乃儿”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诉争商标选择了过于直白和低俗的文字表达方式,会对我国传统文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西安同驰公司关于诉争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诉争商标应予维持的相关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西安同驰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同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商评字[2017]第40555号关于第8495725号“挺乃儿”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其上诉理由是:
诉争商标的表达方式是对西安同驰公司提供服务及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和特点的暗示性表述,并非过于直白和低俗的表达方式,也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更不会有其他不良影响。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备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获得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褒奖和消费者的普遍接受认可,应予维持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系第8495725号“挺乃儿”商标(见本判决书附图),于2010年7月2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保健;医药咨询;理疗;疗养院;整形外科;芳香疗法;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按摩”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1年8月13日,现商标权人为西安同驰公司。(数据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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