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程序及所需材料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同时设立分公司。有些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的其他地方,设立其他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机构,这就可以在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分公司涉及到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批准的事项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设立分公司所需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尼特提供企业设立、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成立等服务,如有进一步咨询或相关业务办理,请致电登尼特热线:852-27826888(香港);400-880-8199(中国);603-21418908(马来西亚);或QQ咨询:2355725082.
返回首页 返回上页